郑卫
目前,为提高各部门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性,许多地方乡镇政府出现了“奖税”之风。从调查情况来看,乡镇财政列支的奖税名目繁多,主要有如下四个项目: “纳税奖励”。目前给予所谓纳税大户企业一定数额的奖励,已成为一些乡镇领导搞好税收工作的经验之谈。 “征税奖励”。采用提成奖、超额奖、返还奖等多种形式的高额奖励,增加税收来保证乡镇财力的增长。 “引税奖励”。这是一些乡镇政府为“引入”不属于本地区管辖或本预算级次范围的税收,使之成为本乡镇财政收入而给予参与部门、经办人或当事人的奖励,其实质是对“税收买卖”行为的掩饰。 “协税奖励”。起初是一些乡镇给予与税收工作有一定关系,如公检法、工商、物价等部门的奖励,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,在一些乡镇竟出现把“协税奖励”作为机关人员年终的固定的奖励项目加以发放的现象。 乡镇“奖税”之风泛滥的危害性不容忽视。由于目前乡镇“奖税”支出缺乏预算的约束力,无稳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,支出规模得不到有效控制。年年上涨的奖税支出,一方面加大了税收成本,减少了税收增加带来的乡镇财政可用财力的增长,已成为一些贫困乡镇沉重的财政负担;另一方面助长了开支无度、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气,诱发了部门间相互攀比,极易滋生各种腐败行为,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。